我专门做个声明吧,不论在阿联酋迪拜那里,丁薛祥这个狗东西还是其他人准备了一些钱,不论这些钱的金额有多少,一律“拒绝”,听到了吗?我希望和“中国”不扯上任何的关系,不论准备了什么,一律“拒绝”。
另外我在迪拜“演戏”这种钱,这种钱我不仅完全不知情,甚至不知道自己在“拍戏”,如果我知道我是去演戏,我是肯定不去的,这里面一定有人“伪造”了我的“个人签名”以及利用了我的个人身份,这明显是“违法行为”,同时,影视公司也同样是在“违法”,因为侵犯了我的个人肖像和个人的名誉,不论我为这家影视公司创造了多少的利润,这都不是我自愿的,所以如果条件合适的时候,我会“起诉”让我去表演的人以及这家通过我的来赚钱的影视公司,在这里特意做一个声明。